抚养费问题

我于2019年10月份协议离婚,孩子由前妻抚养,我支付抚养费1050元。如今我暂时没有收入来源和有一些外债,现在前妻诉讼索要抚养费我却无力支付,我该怎么办?抚养费能推迟一段时间或者减少支付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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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如果您确实没有收入来源的,在诉时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暂时没有收入来源等特殊情况,请求法院判决适当降低抚养费。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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