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和抚养权

我和对象现年32岁,育有一子,今年7岁。 我对象在2017年5月份因夫妻关系不和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居住,但考虑到孩子双方当时也没有办理离婚。 她2018年11月份因工伤致残,下半身瘫痪。住院14个月期间,都是我和护工在照顾。 2020年1月份办理出院至今都是在她娘家居住,之前她就有教唆孩子不认爷爷奶奶,但近期发现她有吓唬孩子,不让孩子和爸爸(也就是我)亲近。找她理论她不同意协商离婚。 我能起诉离婚并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小惠

小惠

可以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有如下的意见: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母亲。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第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第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现在因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为8岁,实践中很多法官对于8岁以上的孩子也开始会考虑听取其意见。第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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