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申诉要求改调解书中赔偿数额,被申请人可以联系法官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要求?根据是?

离婚案,男方是原告,女方被精神病。法院判决离婚,调解书写明男方赔偿数额(18万)给女方父母,但是因为调解书写的赔偿导致女方父母不能领低保,于是女方父母和男方合谋,由男方向法院提出申诉说赔偿太高,女方家也装可怜说不领低保没法生活,做为被申请人的女方可以联系法官要求监护人在申诉案件走特别程序提出对女方行为能力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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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女方为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需要由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代为行使权利,但是,监护人不得作出有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否则该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因此,法院已经判决男方给女方18万元,女方父母担心为了影响低保,与男方串通以诉讼方式要求男方减少补偿费的,监护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该民事行为无效。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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