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送养子女?

你好!请问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有能力的兄姐是否可以拒绝抚养?如果父母过世,兄姐成为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送养弟妹?
秀才

秀才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其次,根据《收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兄、姐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弟、妹时,如果父母均不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不得将其送养;如果父母均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父母对未成年的弟、妹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兄、姐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弟、妹时还必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未经他们同意的,不得擅自送养。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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