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

我与男方于2020年12月16日在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应每年向我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万元,现在男方表示当时约定的抚养费过高无法承担。我知道他收入上是可以承担的,但是证据上可能有一定难度。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能判决降低抚养费?如果降低,能降低到什么程度?谢谢!
惠质兰心

惠质兰心

您好,你咨询的是抚养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并且,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及经济给付能力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而法院一般是依据孩子的需要、给付人经济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抚养费。因此,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调整抚养费支付标准。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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