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

您好,我想问一下民法典现在关于离婚的事项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母亲和继父现在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男方一直不同意签署离婚协议。男方之前有过家暴,不止一次,但之前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搬家的原因有的直接证据丢失了。如果是走诉讼的话会怎么判呢?我的母亲因为现在离婚的原因想要转手自己开的茶馆,所有必要的文件都是我母亲签署的,男方说没有他去办,没有他的同意根本无法转出,这种情况可以解决吗?
A-莫茜

A-莫茜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般来说,夫妻无法协议离婚,可以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如果男方第一次不同意离婚的,会被驳回离婚请求。建议以感情破裂为由,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离婚,被判决离婚的概率比较大。至于您继父说没有他签字无法转出,要考虑他是否是茶馆的股东,如果是股东,转让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不同意转让,自己又不肯接受股权,视为同意您母亲对外转让,还是可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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