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对子女有影响吗?

对方借我的钱拒不偿还,我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的正当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做到让法院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对他的子女有影响吗?
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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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据此,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一般对其子女无影响,但是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其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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