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在外子女是否有居住权

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乙从16岁起就搬出并且户口也同时迁出。甲与丙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至甲死亡,丙的户口一直未迁出,丙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公房内。甲死亡后丙一家三口一直居住该公房至今。公房经历过一次拆迁,由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至今该公房也只有这个甲签订的安置协议。95年拆迁安置的时候是按户口及实际居住人数情况进行安置的,乙因为不居住在公房内且户口不在公房内,是没有享受补偿安置利益的。现在乙以公房是甲的名字为由,要搬进公房居住,请问乙是否具有该公房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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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看当地关于直管公租房的规定是什么。如果需要变更承租人。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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