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您好,我想询问关于我的家庭问题,我的父亲在我九岁之前一直都不怎么见面,除了少数几次,几乎没有任何的陪伴和抚养,将我丢在了祖母家,由我的祖母对我进行抚养和关心,在我九岁时,我的父亲再婚,并在不久之后搬回了我的祖母家,但我的继母很快怀了孕,有了我的弟弟,但我的父亲依旧没有对我进行亲情上的任何弥补,我每月的生活费依旧是祖母以现金的形式给予我,有时候无法给予才请我的父亲转交,在我个人的感官里,除了我的手机费用,生活费我的父母也只支付了两月有余,衣食住行大部分仍由我的祖母负担着,只有少部分,例如做饭是由父母来承担。我对此很纠结,我没有感受到亲情,我跟我的父亲有沟通,但效果甚微,我与我的继母不和,这究竟算不算履行了他们的义务?我以后是否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呢?我该怎么办?
远甯

远甯

您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对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定的义务,您可以通过诉讼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减少赡养父母的义务,由法院认定。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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