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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购置的房产,是用干结婚时的生活居住,不属于投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增值的部分,属于房屋的自然增值,不属于投资收益,因此,房屋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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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全款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婚后增值部分也是属于个人;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贷款部分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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