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妻未达成协议的抚养子女问题

我与前妻生育有一儿一女,都是未婚先育的且户口都在我户口上后因小女两个月大的时候因吵嘴而没在一起了。两个小孩都是我带着,期间前妻偶尔来探望过几次并买了一些衣服还给了一些钱。转眼小的女儿明年要高考了,请问:像这种情况可向前妻索要女儿上大学的学费么?如果可以她不给又该如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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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关注婚律网。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给予建议如下:您的咨询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承担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您的女儿已经年满十八岁,已经成年,那么您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成年之后的费用,但是您可以让您的女儿以自己的名义向她母亲起诉,要求支付十八岁之前的抚养费,这个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诉讼请求必须要在她21岁之前向法院提出,否则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给您带来不利后果。婚律网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上建议,若要采取行动,建议您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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