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宅基地子女分配问题

老人有三个儿子 三个女儿,有常年居住的宅基地一块。现在有拆迁的可能,遇到了分配宅基地的问题。六个子女都在外居住,二儿子从未赡养过双亲。在父亲过世后,搬进宅基地,准备归其所有,已在其宅基地上加盖和修缮。现在母亲和其他子女不同意,却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父亲在世时,并未对该宅基地归属进行过清楚的分配。请问这个问题大概方向是如何解决?能不能通过当地的法律援助,来让在世的母亲和子女进行调解?
冯伟

冯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征收拆迁所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组织成员内分配。但是,本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老人生前的财产份额,在老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老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继承,因拆迁取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由上述法定继承人分配,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本案二儿子如果在老人生前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未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结合您提供的信息,建议老人的继承人先协商或者申请村委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经济困难,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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