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有关子女赡养义务的问题。当事人的父亲在当事人幼年即与其母分居(未离婚),长期无联系,并且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年前其父母已离婚。现当事人其母已确诊罹患癌症,急需巨额费用治疗,其父在其后也怀疑患癌症(未确诊),其父母目前均无收入来源,当事人目前在外地工作,无存款,小额负债,在此情形下,其父是否有权要求当事人支付赡养费用?是否可适当调低?最低赡养费用如何计算?当事人在支付赡养费用时是否可向其母倾斜?其父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在实际发生之后方可向当事人索取?期待您的回复,给您添麻烦啦!
井厚涛

井厚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子女赡养老人是义务,不可以免除。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若您确实无赡养能力,您可以向政府申请救助。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若您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您父亲有权要求您支付赡养费用。四、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实务中,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裁判。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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