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子女权益怎么维权

我农村户口,妻子非农业户口。1984年结婚,孩子出生后随母亲落户居委会。按规定应该具有母亲所在居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可是居委会却以“村规民约"为由剥夺我女儿、儿子、儿及孙女的各项权益。我向信访局、12345热线反映过多年,也很多次。可是镇政府却以不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为借口不作处理。让走法律程序,但是法院明确告诉我说,看一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我向镇政府又一次提交行政处理申请,镇政府置至不理,我该怎么办? 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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