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

陈某与王某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儿子小王子出生,而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加深,2009年,男方带走孩子并表示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签署离婚协议,就不让女方看到孩子,女方恐孩子受惊,签署了内容为“双方育有一子小王子由男方王某抚养,女方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小王子年满三周岁之前可随母方生活,年满三周岁后,应随父生活”的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孩子一直与母亲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王某每周来探视孩子但从不承担孩子任何费用,陈某于孩子17个月时,向法院提交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该案怎样处理?
阳光总在风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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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既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案件有关的审理结果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但基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出发,孩子应当由谁来抚养,首先以孩子的权益出发,再则对父母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条件等综合考虑,判决孩子与谁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同等条件下,针对年幼的孩子,判决孩子随母亲生活的可能性更高。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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