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子女探视

咨询离异一方何种情况下可取消探视子女权利?
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只有在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但是,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可能会影响孩子健康的;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过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3、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有吸毒、赌博等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6、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7、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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