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自愿放弃抚养费,法律支持吗?

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了,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已经付了两年的抚养费了,前几天对方发消息给我,想给孩子改姓,只要我同意,就放弃抚养费。我想知道这种女方自愿放弃抚养费,法律会支持吗?
时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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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可以协议由一方承担未成年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必要时仍然有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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