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咨询有关独生子女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在5月26日提交"咨询独生子女界定及赡养义务方面问题",工号:LS32010166 法律服务人员给予回复,我把你们的回复转给"广东省卫健委",也请他们登陆"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查看完整咨询及回复,他们20200608的回复如下:对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实施《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上法律法规中无您的信访留言列出的条款内容。      看来他们还是按(粤常法函〔2014〕65号)对"独生子女"界定,而不考虑具体情况,坚持我女儿不属于"独生子女",我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这样我就没资格申请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假如子女有什么意外,也就不属于失独老人了,也就得不到政府对失独老人的关爱,得孤独终老了。 现请问我该怎么办?
月

具体要看您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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