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处房产,父母婚姻濒临破碎边缘

律师,您好,我是替我父母咨询的,事件起因是2年前我们村里通知老家的宅基地建房办理房产证引起的,我家在村里有一处81平方米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也是我爸的名字,96年我爸爸盖了2层小楼,我叔叔结婚就让他住楼上了,我们家我爸妈4个孩子住一层,后来我叔在我们镇上和市区都买了房子就搬走了没回来,但是我爸和我叔在房产证没有下来前去我们当地国土资源局偷偷做了变更过户到了我叔叔名下,但是我爸没有经过我妈的同意,截止今年我爸妈结婚已经35年了,我妈是拿着资料到村里办证的时候才知道这事的,我妈要去法院告我爸和我叔,我叔嫌丢人又把房产还回来了,现在房本下来了是我爸的名字,但是我叔没有得到房产就向我爸要钱,最近这两年我爸挣的钱全都偷偷转给了我叔叔和他老婆,当然全是背着我妈的,我妈也是最近查我爸的银行卡才知道的,我爸也没有工作60多岁了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挣的都是血汗钱,最近这两年我爸因为我妈没有听他的把老房产给我叔就记恨她,这两年对她各种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拳打脚踢的我妈为了我们4个孩子都忍了,但是我爸也不管我妈的死活,也不给她生活费,这种情况我妈改怎么办?有没有权利通过起诉要回我爸给我叔的钱?请您在百忙之中帮忙解答,谢谢!
安静

安静

针对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针对家暴问题:《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条 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第四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第四十二条   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 加害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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