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的问题想咨询一下

想咨询一下,我和老婆分居二年(民法典上看了,说是分居两年可以判离,所以等了两年),今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她一直是无业状态(在外打没打工,挣不挣钱的我不知道,二年间一点联系都没有),我是事业单位职工,结果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把这两年我的收入全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里,甚至包括我的住房公积金什么的,要我补偿给她十三万元,这我觉得有点不合理,那要是不等这两年时间,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么多呢?!另外,我的收入是明明白白的,可以查到,她的却是灰色的,而且这两年根本就没有一起生活,何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之说呢? 另外,婚姻存续期间,有存款五万元借给她妹妹买房子用了,当时是这样和我说的,我也没放在心上,想着一家人,就让她去办了,结果离婚时,这笔借款她也不承认了,当时是让她去办的,所以说我没有借条,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
刘云峰

刘云峰

除非有特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您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您可以向法院说明。关于借款问题,您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的话也是无法支持您的请求的。如果您事后发现对方在外打工期间有收入,您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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