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的有效性

诉状:男方和女方于2008年6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男方有一名儿子已成年,女方的一名女儿未成年(1993年生),2011年10月31日登记离婚。男方婚前有一套房子A,女方婚前有一套房子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卖掉自己那套房子B,并于2010年9月6日贷款购买一套房子C,女方系主借款人,男方为共同借款人。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在生活中就日常事务的处理难以达成共识,家庭矛盾加深双方感情破裂;故二人在2011年10月31日登记离婚。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二人均同意离婚。二、子女抚养:双方无共同生育子女。三、共同财产分割:1、双方的共同存款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归男方所有;2、双方无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其它财物;3、男方衣物及生活用品归男方所有;4、女方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四、双方债权债务: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五,无其它约定。协议离婚时女方有病在身(有医院的相关证明),精神和身体非常不好,且对法律不熟悉,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意思表示不清晰,男方懂法设陷签下该协议。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短,婚内各自管理自己存款及收入,购买房子C的首付款为女方单独出资(主要资金来源为房子B的卖房款及女方自有存款),后贷款也一直由女方收入单独偿还(资金流水可证明),直至2022年2月贷款已全部还清。由于男方单方面毁约不肯遵从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房子C的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根据协议第1条,女方以于协议当日借款5万元现金给男方用于分割共同财产(有共同见证人)。协议上第2条真实意思表示为房子A归男方所有,房子C归女方所有。婚内男方从未承担过房子C的按揭还款义务。离婚后毁约,并向银行多次打听欠贷情况,骚扰女方并扬言房子也有自己的一份。女方现在的诉求是:1.认定该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即房子C为女方单独所有,以便办理商品房C的房产证。2.男方多次向亲朋好友诽谤女方,要求男方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男方承担。问题:该诉求是否能被法院支持?以及该案件一般如何判决?
坏脾气菇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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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关注婚律网。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给予建议如下:1.根据陈述,离婚达成的协议不涉及到房产c的处理,男方可以要求分割。诉求1不一定能全部获得法院的支持。建议女方充分举证。2.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获得法院的支持。3.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胜诉比例进行分担婚律网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上建议,若要采取行动,建议您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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