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母亲给的扶养费很少

我的父母七八年前离婚了,我父亲扶养我,我母亲再婚并且生子了,刚离婚母亲的经济状况不好,当时父母协定一个月五百的抚养费,但是我母亲再婚后工作条件月收入都增加了不少,但是依然没有多给抚养费。再婚后有了儿子,还多次要求我为他们儿子服务(有一次他儿子过生日,叫我从二十多公里外的地方给他送蛋糕,并且对我的关心很少,就是很长时间不会联系)我想咨询怎么重新协定抚养费,我目前是十七岁,之前的这七八年每个月都只给了500,我母亲离婚再婚时间很短,这几年来因为当事人(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并未在这方面有所涉及,所以现在来咨询这个事,想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妙音

妙音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了,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那么父母仍然要给付抚养费。根据《解释》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因此,随着物价水平、经济收入的变动,请求增加抚养费属于正当理由,您可以主动争取自己的利益,与母亲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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