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子女给男方抚养

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孩子的我母亲,在很早之前和她父亲离婚了,孩子监护权在他父亲那里,但这些年一直我在抚养教育,孩子现在16周岁,去年去了她爸爸那里跟着她爸爸。她爸爸疏于管理,孩子小小年纪就在外面谈恋爱同居,当我接到通知的时候是她在医院生孩子的时候,16周岁就生孩子了,孩子害怕谁也不敢告诉也不懂,还是别人送她去医院的,现在孩子生下来了很健康,在他爸爸的姐姐那里帮忙照顾。我女儿才16周岁,怀孕的时候也才15岁,她自己什么都不懂小孩子生下来了也没能力照顾,我们想把孩子给男方,男方21岁,是个成年人,而且我女儿怀孕生育期间男方一直没出现过,我心痛我女儿受的痛苦现在想起诉男方要求精神营养赔偿,孩子我们也不要,请问我们的诉求合理吗?男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至善若水

至善若水

1、孩子父亲应承担抚养义务,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都应对孩子的成长负责人、。2、两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以母亲抚养为宜,有利于孩子生活。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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