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遗弃家庭成员,

女方离家出走5年,没有看过孩子,没有打过一个电话给孩子
宁波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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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女方离家出走且对孩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等遗弃的行为存在过错,如果与女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协商的,建议男方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女方履行支付孩子抚养费等抚养义务,并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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