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受到男方家庭骚扰怎么办

今年元月份我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没有叛离,在我之前的起诉期间至今,不断受到男方及他家人的毁谤威胁,并已报案两次,第一次申诉期间他在我家门口张贴布告,里面内容涉及了我家人的隐私以及对我的毁谤,对我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虽打了110报警,警察也只是对他和声细语的劝退了,第二次开完庭当日下午他又跑到我家口头威胁说要杀了我全家,我去派出所报案,晚上值班民警安慰我说他只是威胁我不敢动手,现在离第三次申诉还有几个月时间,最近他父母又跑到我家里说要求我退钱私了,直到昨天他父亲又发信息威胁我母亲私了甚至唆使我母亲背着我退钱给他,他父亲心脏搭桥过,又是退伍老兵,现在我及家人的生活严重受到了影响,我想问在我坚持用法律起诉离婚的情况下,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利益
曦

在两次报警的情况下,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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