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遗产分配

父亲02年5月再婚,结婚前名下有一套铁路分的房子,只有父亲一个人名字,02年拆迁就地还建,房产证下来的时候是02年10月,当时还建还需要补点钱,女方可能出了五万,装修应该也出了一部分,18年父亲过世,生病的最后两年,继母搬了出去,独自生活,现在房子户口下只有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户主,这种情况下继母和她的女儿可以分房子吗?如果不能分,该如何过户?
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q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您的描述,首先,您父亲结婚前名下有一套铁路分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拆迁所置换的房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女方支付了五万元增购房款及装修款,属于女方以婚前财产的出资购房,该房产属于您父亲和女方共有。其次,如果您父亲过世前未与女方离婚,您和女方都享有继承您父亲遗产的权利。继母的女儿如果受到过您父亲抚养教育,她也有权继承您父亲的遗产。最后,房产内的户口仅是户籍管理的登记,与房产的所有权无关。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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