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类

您好我家里的母亲令我害怕,我最近发生这样的状况,我在自己房间里面认真学习,我家人说着一天天就知道玩,不知道出来帮忙做饭。我在看自己的书,什么话没说,照她意思,立刻就出来和老妈一起做。我妈说饭做了没有吃完倒了,菜之前扔了说不值钱,没有饭贵。农民种的不管是什么粮食,浪费了我咋也不心酸吗正常的人看到家里机乎大部分都是把菜买回来,坏了,迅速直接扔了他不会心疼觉得浪费吗?我是人也会心疼。觉得浪费了愧疚。我简单提醒下,尽量一次饭做少点,多了尽量多吃点不要弄坏,或者等烂了再扔。家境不是说她非要挥霍的那种,挥霍最后什么都也没有的这她生气了晚上把我拉墙上撞了后来又捶头,现在眼睛里有淤血,我不知在法律上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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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职责和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2)如果您是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社区等机构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报警求助。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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