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咨询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央的法律。该法律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人对以上两条法律的理解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想咨询一下,1)以上法律是否可以明确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否也可以成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3)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成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那么什么情况下,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谢谢您。
李静

李静

首轮二轮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应该是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4条,《物权法》第128条、134条)。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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