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做抵押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又以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做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抵押合同配偶未签字,请问抵押权是否设立?所无其他抵押权人,还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该房屋?
朋友,天有不测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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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该房产属于抵押人婚前财产抵押有效。第二:如果该财产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抵押无效,但抵押权人为善意人的情况除外(因该房产产权人为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若对该房产为抵押人夫妻共同房产并不知情,则为善意)。第三:抵押权人为善意人的,抵押有效,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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