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已过,女方已各种理由不结婚拒,不退还彩礼

我与女方与20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互相以结婚为目的相处,按照当地习俗,初次见面已经给付1万元见面礼,后因女方怀孕,与其父母与4.20协商给付16万彩礼并于端午节结婚达成一致,次日给付2万元现金彩礼,余下一次性在婚礼当天给付。后因两人生活琐事,女方没有经过任何人同意去医院打胎,并谎称自然流产,婚期临近,其母亲狡辩对我对其女儿不够好,若要继续结婚,需要在省会城市必须全款买房,附带20万彩礼。现在女方一家人都拖着 不结婚,这种情况有可以通过法律要回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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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2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可以据此结合你自身案情提出主张返还彩礼。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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