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如何保住房子和儿子

我和老婆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9月份领证,2014年12月孩子出生,2015年9月因工作调动分居两地,2016年12月她出轨(有证据,但不知道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但我一直不知情,直到18年6月25日我才发现,本来我希望通过自己努力挽回婚姻和家庭,但经过半年多的观察和试探,我发现我的所有努力都只是一厢情愿; 现在我决定要跟她分开,希望能获得房产(领证后即2013年10月份,由我父母全款购买,但不动产权证上写的我和她两个人的名字)、孩子的抚养权(户口上在外婆家的),汽车(18年4月份购买,以房产作抵押,首付一人一半——即每人各2万,登记在她的名下,且约定每月车贷由她还)可以不要,但是要她为她的背叛行为付出代价(主张多少精神损失费比较合理,她现在月入5000左右)。 另外,我现在手里掌握的关于她出轨的证据,主要有我们车上GPS(买车时车行和银行提供的一种保险,相关APP注册信息为我老婆)所记录的行车轨迹 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她与他人交谈、通话与微信视频时的语音信息的视频 6月25日之前偶然发现的佐证资料(三张邻水天意谷的门票;去年12月份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一份,但现只存有照片;5月20日晚上偶然拍到的他发过来的QQ信息;)6月25日晚趁她熟睡之际,从她手机中获得的信息(电话通信记录、存在手机中的照片、常用微信号中的聊天记录、QQ空间保密相册中存有的照片、京东商城里的订单记录) 7月份我放在卧室内录音设备所记录的她同他人通话、微信视频的语音信息。不知道以上资料中那些能够作为呈堂证供,如果要起诉她“婚内与人同居”我还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你如果需要起诉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你证据需要能够证明他们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也只能是婚内出轨。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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