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上半年因病去世,前几天突然收到起诉书,说丈夫生前以店铺资金周转为由借款6w,以给孩子交学费为由向他借款2万,共计8万元,要求我和我孩子进行偿还。 我对此事毫不知情,怀疑借条真实性。店铺法人为丈夫的姐姐,他只是代为管理或者说是给他姐姐打工,我也在外打工赚钱贴补家用,孩子的学费一直是我提供,由我转账到孩子账户,而且孩子读书时有学校补助可供读书期间的日常生活。 我认为借款金额较大,并非为日常生活所用,店铺法人也并非为夫妻二人之中的一个,也不属于用于共同经营生产所用。且我有较稳定收入可供家庭开销及孩子上学。所以我觉得这笔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晓盼

晓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针对您描述的问题,对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您这边可以申请对该借据进行笔记鉴定,或者主张该证据没法证明是共同债务。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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