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抵押贷款,用于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贷款到期还不上,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还

夫妻的双方共同财产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不是用于双方以及家庭的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贷款到期,借款的一方暂时无偿还能力,另一方是否具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是否可以在共同财产抵押时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熬夜后的黑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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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债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就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需要满足三项条件,即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登记或交付。如果到银行借款时另一方同意一方用共有财产进行抵押借款,那么视为对债务的认可,即使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也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借钱的时候另一方私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去抵押借款且借的钱没有用于共同家庭生活。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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