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卖房合同并代签妻子名字

律师您好,我父亲要出卖家中居住的房产,在我母亲不在家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买方和中介签署了卖房合同,父亲之前在与买方和中介的沟通中曾表达过母亲尚未同意但会做通其工作。合同签署时母亲不在场,父亲也没有母亲的委托书,父亲仅出示了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其他约定”中写下“配偶已知晓并同意出售房产”。合同中还有写违约双倍返还买家定金共20万,且买家已支付中介费3.5万。我母亲知晓后,坚决不同意出售住房,且已告知中介其立场及事件原委,与父亲闹到要离婚。签署过程中妻子不在场的情况下,并没有证据(委托书)证明妻子同意出售其共有财产,父亲越权处理,中介也没有进行电话确认,想请问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房产中介作为身份证件使用方是否没有尽到证件审核的义务,是否应该担责?卖方是否要承担双倍返还20万的责任?房屋未交易成功?中介费如何处理?忘专家律师明示。叩谢!
蓝鸢

蓝鸢

您好,第一,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父亲出卖房屋时明确告知中介和买受人你母亲没有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你母亲拒绝追认该房屋买面合同的,因此,对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关于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不需要承担返还双倍定金义务。第三,关于中介费。你父亲与中介签订的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只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时,中介才有权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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