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书被继承人:蒋木连,男,1941年4月29日出生,生前住平乐县沙子村委中华街198号。继续人:陈云凤,女,194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平乐县沙子村委中华街18号,身份证号:4523.......,是被继承人妻子。蒋寿红,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平乐县沙子居委会景仁街91号,身份证4523.......,是被继续人的大女儿。蒋寿娥,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平乐县沙子镇居委会河东街101号,身份证:4523.......,是被继承人的二女儿。蒋寿萍,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平乐县沙子村委中华街18号,身份证号:4523......,是被继承人三女儿。蒋寿铭,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平乐县沙子村委中华街18号,身份证号:4523......,是被继承人的儿子。经查,被继承人蒋木连于2008年4月3日在平乐县沙子镇因病死亡。死者生前与妻子陈云凤有共有房屋(建筑面积200.91平方米,混合结构,坐落在平乐县沙子镇新兴街,《房屋产权证》编号:平房权证字第000012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平国用(2000)字第0311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蒋木连的遗产。据继承人称死者生前无遗属,无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死者蒋木连的遗产应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蒋木连的父亲蒋平修,母亲易桂英分别于1972年,1977年先于蒋术连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上列五人,故蒋木连的遗产应由其妻子陈云凤,女儿蒋寿红,蒋寿娥,蒋寿萍,儿子蒋寿铭三人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的妻子陈云凤,女儿蒋寿红,蒋寿娥,蒋寿萍自愿放弃对遗产继承权,故蒋木连的遗产应由其儿子蒋寿铭一人继承]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公证处 公证员:黄巧明 2008年6月20日 平乐县公证处章。 房屋赠予合同赠与人(甲方):陈云凤,女,194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平乐县沙子村委中华街18号,身份证号: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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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因此,如果只想赠与一方,需要在赠与协议中需要明确的表明该事实。比如在合同中写明:今将坐落在某某处的房屋一套赠与某甲,该房屋只赠与某甲个人,不作为某甲与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你提供的公证书中并未明确只赠予你一人,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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