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红旗鞭炮厂拖欠我夫妻两个人工资至今

厂里培养技术人才,毕业后留厂工作!后来我丈夫随我来厂里工作!因为夫妻两个都在厂里工作,开销小,工资基本处于不领状态,为的是给将来生活存钱!谁曾想1999年7月份某天的早上正在吃早餐的工人们莫名其妙的就被武力赶了出来,身上未曾带走任何属于自己的物品!这么多年过去,如果不是孩子上大学费用增加,我夫妻俩不会给政府添麻烦的,请上一级政府以解决问题为盼!谢谢!
高山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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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本案你们与鞭炮厂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你们与鞭炮厂之间因支付工资的争议,不仅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也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建议你们先与鞭炮厂协商,在协商时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或者录音、无利害关系证人见证等方式取得鞭炮厂对欠款式实的重新确认,以利于你们重新取得诉讼时效后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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