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费用来购买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老家开发分给我一笔安置费,我用来购买房子,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落魄先生

落魄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婚姻存续期间,老家开发分给我一笔安置费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这个钱购买的房产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在离婚分割时,法官从公平角度考虑,双方对于该共有财产的贡献、婚姻存续的长短,已经离婚的原因,照顾女性、照顾与未成年女子生活的一方、照顾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做出分割比例的。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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