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乙女怎样主张损害赔偿?被告甲男继承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甲男是当地的企业家之子,2001年甲男与乙女相恋,2003年甲父意外死亡,甲继承名下企业和房产,但因忙于处理后事未能及时完成过户登记。2004年1月,甲男与乙女结婚并育有一子丙,为照顾家庭,乙女婚后成为一名全职太太。2月初,甲男完成了房产的过户登记。同年6月,因经营不善企业濒临破产,为填补资金的亏空在没有与乙女商量的情况下向朋友丁借债3000万。2006年8月,甲男出轨,乙女发现后双方协议离婚,后因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乙女提出以下诉求:1.请求甲男赔偿离婚损害500万 2.将甲男继承所得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甲男提出:1.因企业经营不善,无赔偿能力,请求法院驳回乙女诉求 2.房产是婚前继承所得,属于个人财产,请求法院驳回乙女诉求 3.请求乙女共同偿还债务
囧的人生

囧的人生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首先,甲男继承房产的事实发生在与乙女婚姻登记之前,因此,除非双方婚后对该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否则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之规定,该房产应当认定为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次,本案甲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行为无疑存在过错,乙女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向甲男主张损害赔偿,但赔偿的标准在司法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原则上,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加害人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程度,当地经济条件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判定。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 号)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对于一方对外经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尚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主要出于两种考虑,一种考虑认为一方对外经营取得收入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使配偶获利,如若认定配偶不承担责任,则于债权人而言不公平;另一种考虑认为如若一概认定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则于配偶一方而言,可能仅仅小额获益甚至没有获益,却要承担巨额债务的不公平。对此,亦有专家、学者提出,此种情况应由配偶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获益为限或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本案甲“因经营不善企业濒临破产,为填补资金的亏空在没有与乙女商量的情况下向朋友丁借债3000万”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上一篇:案例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下一篇:案例中妻子应该和丈夫一起偿还朋友的欠款吗?所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