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请问律师,我的问题是:民法典1062条和1064条对夫妻财产、债务作了规定。我对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好理解,比如(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法律有没有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比如夫一方没有经过妻一方同意,向别人借了一大笔钱,做生意,赚了不少钱,这些收益不管妻子当初借款时是同意还是反对,赚回来的钱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没有问题,比较好理解。但是,第1064条第二款夫妻债务规定,夫一方向别人借钱做生意,债权人想以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支持,如果妻子不承认是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攻守同盟,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这里,法律给债权人设置了一个实现债权的前提,你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觉得这两条法律有的矛盾,对债权人不公平,给老赖提供了一个赖账的有利条件。以上问题请律师给予解答为盼!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炫彩虹冰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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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现在尚未生效,后期应该会出配套的司法解释,您可以等待司法解释作出后再对上述问题进行确认。就现行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两种: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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