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房子是婚后对方单位福利分房购买,现在离婚,说房子是对方福利分房得判给对方

夫妻婚后共同房产,房子是婚后对方单位福利分房购买,现在离婚,说房子是对方福利分房得判给对方?这种说法有法律根据吗?而且说是对方福利分房不能通过竞价取得?有法律根据吗?
妖孽.

妖孽.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单位福利分房并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内。因此,即便是单位的福利分房,无特殊情况即男女双方未作出财产归属约定的,房产只要是在婚后取得就应当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按照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一半的补偿。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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