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判给我,但是有前妻的名字

现在我想问一下女方不配合,我向法院提交立案,但法院要求我要先结清房屋的尾款。女方都不配合我怎么才能立案
奋斗小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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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根据您提供的过于简单的信息,个人判断本案应当是对法院互负义务(即您负有向前妻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前妻负有协助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的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立案。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互负判决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该法院就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受理。法院违反上述规定不予立案的,您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反映,要求上级法院履行监督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提醒的是,互负义务的判决是附条件的执行依据,您作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案只有在您履行了自己的判决义务后,法院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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