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谁承担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吴某借钱10万元,表示将用于张某和李某共同购买的房屋装修。但是,张某拿到借来的10万元后,偷偷将10万元用于赌博输掉了。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后,吴某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该欠款10万元及利息,李某是否可以以其对该10万元借款不知情,且该10万元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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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一婚前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二,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已超过家庭生活支出而所欠付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在债务,三,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因恶习,比如赌博,喝酒,欠付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要证明夫妻一方举债未用于共同生活,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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