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夫妻一方的房产,抵押时配偶未签字,抵押合同有效吗

尊敬的大法官: 2012年5月17日,金川信用社向勒某发放贷款130万元,担保是其父亲泽某提供的房产抵押。贷款期限2年,2014年5月16日到期。泽某有一起生活几十年的合法妻子,但房产证只有泽一个人名字。2016年5月初,因到期后拒不履行债务,信用社社将勒某、泽某告上法庭。抵押合同上抵押人配偶没有签字画押,在“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上签字的不是抵押人配偶本人,而是抵押人临时请人冒充其配偶签的字。信用社为弥补过失,事后要求抵押人配偶在信用社《催收通知》上摁过指印。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抵押无效。为了简化程序,法院动员信用社出庭人员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讼。考虑到之前多次咨询法律顾问,也认为该抵押无效。所以出庭人员听信法院建议放弃了对抵押人的诉讼。法院判决书显示:信用社自愿放弃对抵押人泽某的诉讼,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借款人勒某归还贷款本息。 后来信用社更换了法律顾问,新的法律顾问认为:抵押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取得了《他项权证》即可以对抗第三人,抵押有效,产权证上只有抵押人泽某名字,无需其配偶签字。 虽然给予出庭人员的是特别授权,但单位决定对出庭人员进行追责 。请问,假设出庭人员不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讼,该抵押是否有效?出庭人员是否该承担责任?谢谢!
李sir

李sir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财产,无论登记夫妻任何一方,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家庭生活或者经营需要借款抵押,都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关系。2、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特别权利的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同等权利,作出的。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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