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诉讼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人

A欠我钱法院2017年已判,后A转让给我一个2016年已经判决的债权,已经通知债务人,并注明将该债权的全部权利(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转让给我,后通过法庭将我变更为了申请执行人,现欲提起确认该受让债权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原告应该是我,还是A? 非常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兜妈

兜妈

您好,A将债权转让给您并已通知债务人,且该笔转让为概括转让,即转让全部权利义务,因此,您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即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您可以作为原告追加被告。相关法条如下《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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