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安置房归属户主个人所有还是家庭所有?

本人福中,哥哥福龙为太原市工商局公务人员,早年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父亲李春发在福龙户口转走后在村子申请一处宅基地,由户主李春发及福中共同在宅基地内居住,宅基地内户口共六人,分布为春发及妻子两人,福中及妻儿四人。2017年宅基地拆迁,由户主春发进行拆迁协议签字。补偿分为宅基地上房产补偿和宅基使用权补偿,房产补偿为现金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为安置房。现金补偿已根据在宅基地上房产比例进行分割。已分为父母1/4(拥有宅基地北面90平米房产),哥哥1/4(实际不拥有宅基地上任何房产),本人1/2(拥有东西面共100平米房屋).各方均无异议。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置换的安置房,父亲春发于去年去世,母亲桂兰在世,现母亲桂兰及哥哥福龙要求将宅基地使用权置换的安置房进行平分,福龙认为认为自己享有宅基地权利,并要求享有安置房,母亲桂兰认为宅基地在丈夫去世后则属于桂兰个人财产,之前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自由分配,欲将宅基地置换房分为三份,母亲,福龙,福中,各三分之一。本人福中认为关于宅基地置换的产权房,公务员与农民享有不同权利,且母亲无权将属于宅基地上户口所有人的置换房按个人意愿分配,请求关于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权益人认定。
卒迹

卒迹

您好,调解建议:1.宅基地置换房屋产权属于父母一家和福龙一家共同共有,哥哥已迁出原户籍地,且户口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宅基地置换房屋的任何权利。2.父亲去世后,其在置换房屋的的产权共有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在共有期间两家人并未就共有份额作出约定,因此默认为两家按份50%各自所有,父母共有其50%的产权,夫妻共同财产默认为各25%,父亲的25%仅能作为个人遗产在第一顺位之间分配。2.调解中建议对父亲的25%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分配,由于弟弟福龙一家仍在集体组织内,且日照料老人方便,家庭子女较多,因此将父亲的25%过户至其名下,并由弟弟作家出资补偿款补偿第一顺位继承人。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上一篇:家庭唯一住房

下一篇:家庭房产分割咨询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太原站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