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纠纷

女方不可理喻霸道强势,经常辱骂男方和孩子,家庭日常开销不出一分钱,并记有账本,细到每样蔬菜多少钱都记账,并让男方还钱,并以此为理由辱骂,孩子劝架,一同辱骂并诅咒,十几年如一日,女方日常买衣服给自己花钱也是记在账本上要求男方支付,家中所有物品以及孩子生活费零花钱均为男方出钱,房子是男方所盖,车子是男方所买,女方也没有给孩子买过任何东西,即便买过也是记在账上又向男方要钱,日常辱骂,孩子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吵了十几年的架,且女方与人不善,与公婆关系不好,赶走公婆。男方想离婚,曾经一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女方不愿便返回,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离婚成功的概率是多少,并且财产可以如何分配?谢谢!
Rebi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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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为双方就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您与您配偶存在上述情形的话,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双方是否能通过诉讼离婚以人民法院经过庭审作出的判决为准。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特别是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二次诉讼。二、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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