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住房拆除,职工家庭作为承租人有没有房屋补偿?

某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1982年建成的职工宿舍楼(有双证),按工龄长的原则分配给职工家庭,职工作为房屋承租人向企业缴纳房租,入住职工家庭的户口薄及生身证与各自住房一致,从1982年入住到2018年拆除居住了近36年,在这期间也参与了企业的房改也交了购房款,因房屋结构及配套问题房管局不办理房屋产权分割到户,企业以此为由把职工交了的购房款退给职工,并承诺搞集资建房解决但直到房屋拆除之时都没有解决。(企业后建的另外两栋好房子的职工他们购买了房子并获得双证),由于该栋搂房政府征收时定性属公司财产,补偿款属企业,房被拆除时政,政府“拆迁办”在企业没有给职工安置或补偿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就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把楼房拆除了。注:拆除之前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给各个职工家庭做工作要求签迁协议,并承诺企业没有给你们达成补偿协议之前不会拆房子,因此都相信了并签了字。请问:这些职工属了房屋承租人吗?在没有安置的情况下该不该有房屋补偿?
风消散

风消散

根据你的描述,职工一直居住在宿舍内,且定期支付租金,自然属于实际承租人。但集体厂房宿舍拆迁,各地区政策不同会有差异,但应当首先对居住职工进行相应安置后,才可拆迁。此外,各地安置办法不同,比如住房安置或现金补偿等,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强行拆迁,否则属违法行为。建议联系一下你所在地的律师再详细咨询一下。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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