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联产发包的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中央六部农经发(2015)2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确权,承包合同、权属证书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情况,要通过本集体通过的确权方案进行,对于土地确权方案要经过村民集体组织成员协商讨论才能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明确规定,涉及村民集体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形成),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原则上要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多出的面积收回或转为其它承包方式,但是,我村村干部自定规则,召集村民代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确权方案,按当初人口应分面积给村民确权,实测少的不补,实测多出的面积不给确,请问可否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撤销错误决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农民土地确权?
张丽彬

张丽彬

1、村民土地确权是对村民承包的土地有一个法律依据。2、对于确权的方法是按照承包土地证载面积予以复核确认。3、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农民土地确权。4、村民对于确权的办法不服,或者没有按照实际面积确权。5、求助人可以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或者起诉人民法院解决问题。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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