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间平等关系

爸爸又娶的媳妇非常泼辣,经常在家大声呵斥我爸,对待我奶奶爷爷也没有起码得尊重,给两位老人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请问有什么法律解决办法吗?而且她极其不要脸,咋办啊
当自己,做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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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只是“协助”,而非是赡养,比如公婆与儿子、儿媳同住,儿媳帮助丈夫照顾公婆,就是在履行协助义务。 我国《宪法》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虐待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的才处理。(二)犯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被害人告诉的限制。婚律网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婚律网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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