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若-兮-。 发布日期:2023-04-11 15:24:05 浏览: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市区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旧城区改建,出具已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明;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材料、建设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二、关于未经登记产权的建筑认定
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组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对1984年1月5日之前搭建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征收范围暂停办理的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四、关于房屋征收的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时应当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省意见第四条第二款)
(二)、房屋评估的具体办法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补偿等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
芳 发表于 2023-04-11 17: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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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 发表于 2023-04-11 17:48:28
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发表于 2023-04-11 17:58:20
肖兰 发表于 2023-04-11 18:00:01
莱珂 发表于 2023-04-11 18:02:30
奋力拼搏 发表于 2023-04-11 18:03:42
美女不吃人 发表于 2023-04-11 18:09:01
소품 发表于 2023-04-11 15:40:57
小小小小小 发表于 2023-04-11 15:41:14
苏怡 发表于 2023-04-11 15:41:42
邬美清 发表于 2023-04-11 15:41:55